辽宁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水文机构对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无偿提供。未经水文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单位对无偿取得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不得转让、转借、出版以及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