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下列水文监测资料汇总、整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水文机构汇交:
(一)江河、渠道和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岸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
(二)水库蓄水变量、入库和出库流量;
(三)取、用、引、排水工程的水量、水质、水温;
(四)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水量;
(五)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潮位;
(六)省水文机构规定的其他水文监测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