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三条已修改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瞒报、错报水文情报预报,不得伪造水文监测数据。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报汛及时、准确的水文测站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