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