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