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