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国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下列规定对该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现金、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奖励:

(一)职务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单位应当从转让的净收人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年净收入中,前五年可提10%作为奖励;

(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该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