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建设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