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内容是:(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二)气象灾害防御原则、目标;(三)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方案;(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项目;(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