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编制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