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编制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