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早、雷电、冰雹、大雾、灰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