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和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