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和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服务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