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第十二条已废止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场所;(二)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防鼠、防虫、防霉、防污染的仓储设施;(三)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储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四)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