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使用智慧社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不得自建或者使用不符合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信息化系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