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