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