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