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