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有关资料。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有关资料。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