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