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水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输供水和调蓄调配水功能的骨干防洪排沥河渠、灌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与城市水系有关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