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设施(不含城市公共管网及附属设施)是指下列滏阳河设施:(一)河道设施:河道、堤防、桥梁、涵洞、水闸、拦水坝、泵站及其附属设施;(二)园林设施:花坛、雕塑、喷泉、碑刻、护栏、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三)卫生设施:公厕、垃圾箱;(四)照明设施:照明灯、绿化灯、配电室及其附属设施;(五)健身、体育设施;(六)经营服务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