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滏阳河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