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抹、张贴、刻画;

(二)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四)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杂物;

(五)擅自在公(游)园内游泳、钓鱼、养殖;

(六)擅自在绿地、甬路行驶、停放各类机动车辆;

(七)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八)其他损害滏阳河绿化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