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