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