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在技术交易项目实施、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资本化及技术市场监督、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