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登记制度。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原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行业组织或者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为登记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