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