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以赢利为目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生产经营者。
(二)“从业人员”,是指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场内机动车辆、船舶”,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主要在生产施工、经营场所中用于运输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船舶。
(四)“职业安全经理人”,是指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登记注册,具有安全生产综合知识和管理技能的专业安全管理工程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投资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投资人委托的对本单位的有关事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
(六)“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含煤矿)、建设施工(含设备安装、地下管网敷设)、高层建筑外墙清洗、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物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水陆客货运输企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贸易、宾馆、餐饮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地质勘探、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