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照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