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