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