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专利专业人才培养,促进专利人才向职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