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专利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