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与专利运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将专利数量、质量和转化率作为其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