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一条已修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