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