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