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印江河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奇峰异石,应当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