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