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参加居民会议过半数的人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领导小组宣布,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