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参加居民会议过半数的人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领导小组宣布,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