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起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了解起草情况,可以参与调查研究、论证和协调。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条例草案形成后,交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再由该机构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