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按照规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