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接受备案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