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牟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