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