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骗取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商标自撤销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