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