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