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经营单位,不得干扰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